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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郎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郎某。被告庄某。原告郎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郎某担负。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