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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新乡市肉类食品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五村***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梅,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勋,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卫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勋,该集团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新乡市肉类食品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勋,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肉类食品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海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文审判员  五师斌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林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