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乐安胡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乐安,胡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吴乐安,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被执行人胡浩,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吴乐安的执行申请依法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胡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乐安1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745元,但被执行人胡浩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胡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乐安与被执行人胡浩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乐安与被执行人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