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陶某某申请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94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陶某某案款13900元,承担执行费109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洪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