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林山诉被告田继文、谭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山,田继文,谭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徐林山,男,汉族,1956年4月4日生,无业,现住洮南市安定镇友谊村四社,身份证号222302195604042119。被告田继文,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生,无业,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毛肚西泊村西伯屯三队,身份证号2223241965052815152。被告谭海艳,女,汉族,1975年2月7日生吗,无业,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毛肚西泊村西伯屯三队,身份证号22230419750207242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山诉被告田继文、谭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徐林山。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