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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林山诉被告田继文、谭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山,田继文,谭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徐林山,男,汉族,1956年4月4日生,无业,现住洮南市安定镇友谊村四社,身份证号222302195604042119。被告田继文,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生,无业,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毛肚西泊村西伯屯三队,身份证号2223241965052815152。被告谭海艳,女,汉族,1975年2月7日生吗,无业,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毛肚西泊村西伯屯三队,身份证号22230419750207242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山诉被告田继文、谭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徐林山。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