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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住夹江县甘江镇。被执行人:赵某,男,住夹江县麻柳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27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从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2000元,共计支付15000元后,余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