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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标与张楚、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标,张楚,李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黄标,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张楚,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翔,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标因与被告张楚、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标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黄标负担。审 判 长  桂蓉辉审 判 员  杨宝宏人民陪审员  江观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