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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26号申请人: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外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宪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95号6楼。法定代表人:吴伯民。申请人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4日通过无锡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宝尔森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瑞泰国际贸易有限公��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