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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洪辉诉张广财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辉,张广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261号原告马洪辉,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张广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马洪辉诉被告张广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洪辉诉称,2014年被告先后分两次从我处购买了87,600.00元的山羊,被告只给付了13,000.00元,尚欠74,600.00元未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羊款。被告张广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10只羊,合计19,000.00元,被告给付了13,000.00元,尚欠6,000.00元未有给付,第二次购买了43只羊,合计68,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74,600.00元羊款。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羊后,在原告追要时,被告应立即付清羊款。拖欠至今未有给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羊款74,6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召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