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书斋与张小红、郑趁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红,郑趁新,张书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红。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趁新,系张小红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斋。上诉人张小红、郑趁新因与被上诉人张书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小红、郑趁新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小红、郑趁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小红、郑趁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张小红、郑趁新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小红、郑趁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