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付雪冰与陈晓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雪冰,陈晓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付雪冰,自由职业。被告陈晓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雪冰诉被告陈晓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付雪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晓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雪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雪冰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智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