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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占荣与赵清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荣,赵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6-2号原告陈占荣。被告赵清林。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赵清林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赵清林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