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占荣与赵清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荣,赵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86-2号原告陈占荣。被告赵清林。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赵清林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赵清林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