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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崔安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崔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崔安平,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崔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因崔安平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官诉前调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