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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福宝与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福宝,蒋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程福宝。委托代理人:罗水根,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培峰,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国荣。原告程福宝与被告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滢钰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福宝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1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于7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7月10日,原告将50万元通过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入被告蒋国荣账户。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被告蒋国荣向原告程福宝借款所发生,而被告蒋国荣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福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宣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