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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仲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刘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刘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81号申请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西二环路交口合肥皇冠假日酒店,组织机构代码59427106-9。法定代表人:刘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葳蕤。被申请人:刘花。申请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以下简称皇冠假日酒店)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冠假日酒店申请称:1、合肥市仲裁委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上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7日解除,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17日,刘花也一直工作到该日,双方劳动关系期限应至2014年12月17日。仲裁裁决也裁决了刘花2014年12月份工资,明显与其认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相悖。2、合肥市仲裁委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以本公司停缴刘花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保及未足额支付其2014年4、5月份工资即裁决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2014年4、5月份本公司批准了刘花的病假,病假工资是刘花自己没有领取,并非本公司过错。2013年3月因刘花生病自愿放弃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书面予以申明,之后本公司也为其进行了补交,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问题,不应支付刘花经济补偿金。3、合肥市仲裁委裁决的2014年年终奖适用法律错误,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一定要向员工发放的,而是根据考核确定的,仲裁委根据2013年的年终奖推测2014年的年终奖不合理。综上,请求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37号仲裁裁决第2、4项。刘花辩称:皇冠假日酒店称劳动关系到2014年12月17日是不对的,是其要求本人在此期间交接工作,支付了劳务费用,虽然劳动关系不存在,但本人付出了劳动,仲裁委裁决支付12月份工资是对的。仲裁裁决经济补偿金正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皇冠假日酒店多次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皇冠假日酒店在2013年3月停缴纳本人社保到10月,后因发现怀孕,要求其补缴,其不同意,导致后续1800医疗费无法报销,皇冠假日酒店也不同意赔付。2014年4月因做手术,请假两个月,皇冠假日酒店给予批准,但却扣发两个月的工资,皇冠假日酒店说本人不去领工资是不真实的,工资都是打到工资卡的。2014年5月21日回去上班,之后7个月都有要工资,皇冠假日酒店以员工手册中规定没有病假工资,拒绝发工资。至今没有发放这两个月的工资,2014年12月5日打到卡里的是11月份的计件工资,分两次打到卡里。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皇冠假日酒店撤销仲裁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刘花于2012年12月18日进入皇冠假日酒店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岗位为酒店服务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皇冠假日酒店的工资分配支付和刘花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12年12月皇冠假日酒店开始为刘花缴纳社会保险,在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皇冠假日酒店停缴了刘花的社会保险,刘花2013年11月26日因“孕3月,要求终止妊娠”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所花的医疗费1800.7元未能报销。刘花因此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皇冠假日酒店于2014年1月22日为刘花补缴了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4年3月27日刘花再次住院做手术,经皇冠假日酒店批准,刘花请了2014年4、5月病假。刘花称因其索要两月病假工资未果,遂于2014年11月7日诉至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皇冠假日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88.5元;3、皇冠假日酒店支付医疗损失1800元;4、皇冠假日酒店支付拖欠的2014年4、5月工资3888元及经济补偿金972.1元,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7日计件工资2324元;5、皇冠假日酒店支付2014年12月基本工资1650元;6、皇冠假日酒店支付2014年年终奖2400元。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合劳仲裁字(2015)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刘花与皇冠假日酒店之间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7日解除;2、皇冠假日酒店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07.1元;3、皇冠假日酒店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花医疗损失1000元;4、皇冠假日酒店于裁决书生效之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花2014年12月工资935元;2014年度年终奖2200元;5、驳回刘花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第2项、第4项为终局裁决。皇冠假日酒店不服上述裁决,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第2、4项。另查明:皇冠假日酒店称其于2014年6月27日发出《公示》,通知刘花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两个月病假工资,刘花对此不予认可。皇冠假日酒店于仲裁开庭审理前即2014年12月5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补发了刘花2014年4、5月的病假工资1508.9元。刘花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53.55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刘花于2014年12月7日诉至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皇冠假日酒店停缴其社会保险致使其产生医疗费损失及拖欠病假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由于刘花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仍然在皇冠假日酒店工作至2014年12月17日,该仲裁委据此裁决皇冠假日酒店支付刘花该期间的工资报酬亦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由于皇冠假日酒店违法停缴刘花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同时直接导致刘花发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刘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况且,皇冠假日酒店还存在拖欠刘花两个月病假工资的违法情形。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刘花享有年终奖,且皇冠假日酒店也实际发放了2013年度的年终奖,仲裁委在皇冠假日酒店拒不支付刘花年终奖的情况下,根据上年度的标准裁决皇冠假日酒店支付刘花2014年度的年终奖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皇冠假日酒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要求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37号仲裁裁决第2、4项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