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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蓝昌怀与庄孝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昌怀,庄孝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89-1号原告:蓝昌怀。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孝战。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昌怀与被告庄孝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24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3元,合计4161.5元,由原告蓝昌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