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贵雷与许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贵雷,许同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胡贵雷,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许同德,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贵雷诉被告许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贵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同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贵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贵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7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