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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大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发诉曹静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发,曹敬波,周丽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47号原告董发,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敬波,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周丽颖,女,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被告曹敬波之妻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发诉被告曹敬波、周丽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宏艳人民陪审员  赵凤君人民陪审员  徐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冬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