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梁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梁建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101号。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辉,住珠海市人民西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