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余桂英等申请执行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芝,李桂英,江于陶,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余桂芝,女,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江于陶,男,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镇场镇。法定代表人刘晓玲,经理。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启明星磷酸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