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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明与被告高世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明,高世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冯海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开发商。被告高世俊,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明与被告高世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明于2015年5月4日以与被告高世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海明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