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明与被告高世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明,高世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冯海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开发商。被告高世俊,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明与被告高世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明于2015年5月4日以与被告高世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海明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改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