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胡荣贞等与被执行人蒋海保、吕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贞,李平英,李杰艳,蒋海保,吕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胡荣贞,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平英,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杰艳,男,1981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蒋海保,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木生,男,1934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荣贞、李平英、李杰艳与被执行人蒋海保、吕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蒋海保、吕木生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蒋海保、吕木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黄火旺审 判 员 黄德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