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卫东,周琰清,缪国庆,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95号申请人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钮伟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杨,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蔡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香格里大街62号8号楼三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周琰清,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卫东。被执行人周琰清。被执行人缪国庆。被执行人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工业新区渭河路。法定代表人蔡慧琴,总经理。申请人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实业)、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建筑)、蔡卫东、周琰清、缪国庆、南通天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南通天时实业应偿还申请人通力小贷公司本金200万元、利息37953.12元,合计人民币2037953.12元。被执行人东昇建筑公司、蔡卫东、周琰清、缪国庆、天时药业对天时实业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卫东为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天时药业实际负责人,被执行人周琰清、缪国庆系夫妻关系,分别为东昇建筑公司的总经理与董事长。本院经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缪国庆银行存款4400元、被执行人东昇建筑公司银行存款33351元,扣留执行费13351元,余款24400元交付于申请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天时药业名下数套房地产均被本院另案予以查封,且在他人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正在本院东执字第1740、1741号案件中整体处置,且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已评估终结,后天时实业提出异议,现正在对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进行补充评估。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天时药业、蔡卫东到庭谈话,蔡卫东表示同意对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以其拍卖款抵偿本案中对通力小贷公司的债务。被执行人东昇建筑公司、缪国庆到庭谈话,并承诺待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评估拍卖终结之后,尚未履行到位的部分,由东昇建筑公司承担余下的全部还款责任。申请人无法提供几位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位执行款24400元、执行费13351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为2080906.12元、执行费为10102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冻结存款通知书、扣划存款通知书、款物交接清单、卷宗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缪国庆、东昇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执行费后余款交付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已经整体处置,并评估终结,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对天时实业、天时药业的资产进行补充评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郁秋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