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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和平,高安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4日上午9时到本院城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双方均未到庭,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幸小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