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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琛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琛志,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沿滩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琛志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小桥上品的房屋财产续扣押、查封。二、续扣押、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