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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闫志华、张��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闫志华,张兴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64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闫志华,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兴再,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志华、张兴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