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齐某。被告:邓某,1986年5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