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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黄良标,许友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30-1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江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黄良标。被执行人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可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友扁。被执行人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良标。被执行人黄良标,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许友扁,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坝头村溪边工业路**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晋江市闽益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良兴染织植绒有限公司、黄良标、许友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已由晋江市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