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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北京绿商丰联农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907号申请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一幢15层1501内1510房间。负责人曹文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6层601内608单元。法定代表人褚信,经理。申请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378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绿商丰联农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前向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二○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的物业费、利息四万三千元;如果逾期未付,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商丰联农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佳隆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解除,被告北京绿商丰联农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三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7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绿商联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范 骏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