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杨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