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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杨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