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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增财与孙卫卫、张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财,孙卫卫,张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86号原告高增财,男,汉族,1951年5月14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孙卫卫,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址,居民。被告张福军,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财与被告孙卫卫、张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孙卫卫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