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200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仁超,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宫某,男,200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宫涛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776.4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宫涛基向本院交付案款24476元,2015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4476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