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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一初字第1420号原告吴某甲。被告玉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冠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农慧和人民陪审员罗钢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谭雯心担任记录。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百色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即从2004年春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已分居长达10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玉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吴某乙随原告生活,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均由原告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吴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申请书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婚生女儿吴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吴某乙的出生情况;4、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吴某乙的基本情况,及家庭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玉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认定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1、2014年9月18日,本院向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吴某乙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于2004年分居至今,其母亲玉某现下落不明的事实,并证明女儿吴某乙自愿随其父亲吴某甲生活。2、2015年4月28日,本院向许律平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玉某已不在原住所地居住,现该住所地为许律平住所。经质证,原告吴某甲对本院调取的上述两份证据没有异议,对上述两份笔录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年××月××日,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玉某到百色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丙娇。200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已分居10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已生育一女,但由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玉红梅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十年之久,未尽妻子及母亲之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吴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女儿吴某乙随其生活,并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本院亦征求吴某乙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父亲吴某甲生活,因此,对原告吴某甲的主张本院照准。被告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笫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玉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乙随原告吴某甲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中级法院,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冠华代理审判员  农 慧人民陪审员  罗钢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