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曾庆琪与张立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琪,张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曾庆琪。被执行人张立霞。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庆琪与被执行人张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