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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徐小慧与王建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慧,王建冬,袁锦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76-1号申请人徐小慧,女,汉族。被申请人王建冬,男。被申请人袁锦玲。申请人徐小慧与被申请人王建冬、袁锦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锦玲所有的粤LXX3**号小型轿车壹辆。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袁锦玲所有的粤LXX3**号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温仕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