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要求本院给予120天的调解期限且不计入审理期限,徐某表示同意。现陈某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已给付医疗、房屋维修及赡养费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