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金某。被告陈某甲。原告金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1999年开始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矛盾进一步扩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现再次向法院起初离婚诉求;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梅李中学初三。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诉讼来院,后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子女着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