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钊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钊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钊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钊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钊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华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王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