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彭志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彭志坚。申请人彭志坚要求宣告胡耘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胡耘与申请人彭志坚系母子关系。因其精神病出走于1997年8月走失,经多方查找都无结果,至今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耘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胡耘,女,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其与申请人彭志坚系母子关系。经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办事处荣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月湖派出所证实,胡耘于1997年走失后,一直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耘仍然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本院认为,胡耘于199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被申请人的子女彭志坚向本院申请宣告胡耘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