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崔××。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