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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崔××。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