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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明涛诉被告孙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涛,孙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吕明涛,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大鹏,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涛与被告孙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慧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