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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潘权与李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潘权,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李继明,男,汉族,其他不详。原告潘权诉被告李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现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足以区别于其他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潘权预交,已减半收取),退回潘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