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治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罗治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治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治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治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罗治华负担。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