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锦燕与陈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林锦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锦燕,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景云,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艳因与被上诉人林锦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艳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0元,由上诉人陈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灵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