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郑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谷桂芬、朱志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被告:张某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被告:张某丙,住河北省良村开发区。原告郑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