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王××,女。被告金×,男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