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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王××,女。被告金×,男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