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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日仔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日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797号罪犯陈日仔,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遂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穗花法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日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日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日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日仔在服刑考核期间(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28日因开工迟到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遂溪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社区矫正的社会环境和监管条件基本具备,对该犯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本院认为,罪犯陈日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日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杜 循审判员 李功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