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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童正兆与卞金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正兆,卞金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童正兆。委托代理人周晓钟,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金永。原告童正兆与被告卞金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正兆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金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正兆诉称,被告在西安承包下水道及水泥路面。2013年10月15日,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下水道及水泥路面铺设等相关工作。2013年11月15日,双方结算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180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8000元。被告卞金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卞金永向原告童正兆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地平工资欠壹万捌仟元(18000)卞金永2013.11.05日”。现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条据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卞金永欠原告童正兆工资18000元,未能及时给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金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童正兆工资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1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卞金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开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