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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罗宗云与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18号原告:罗宗云,男,汉族,现年39岁。被告:张涛,男,汉族,现年34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宗云诉被告张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龙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