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罗宗云与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18号原告:罗宗云,男,汉族,现年39岁。被告:张涛,男,汉族,现年34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宗云诉被告张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龙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