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与宋红燕、宋利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宋红燕,宋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江少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宋红燕,男,1970年8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宋利锋,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红燕、宋利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利锋所有的豫CBN7**号起亚牌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志阁 来源: